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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灵与被告张翠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灵,张翠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刘云灵,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代理人:周小妮,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翠,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灵与被告张翠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翠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灵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