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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蔡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丕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被陈某梅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闻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石审判员 陈丕芳审判员 陈学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