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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积极与原告做和好工作,态度诚恳,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