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黄在秀与谭得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在秀,谭得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9号原告黄在秀。被告谭得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在秀诉被告谭得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在秀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在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在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在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兴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