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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阮春和、蒋世忠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阮春和,蒋世忠,叶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负责人:项纪清,该银行行长。被告:阮春和,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蒋世忠,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叶光明,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阮春和、蒋世忠、叶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阮春和、蒋世忠、叶光明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阮春和、蒋世忠、叶光明的银行存款55000元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利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艳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