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林付与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安置房项目部、王亮欠钢材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付,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安置房项目部,王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王林付委托代理人:田永,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先胜,霍山县与儿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安置房项目部。负责人:杨德怀,该项目部经理。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付诉被告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霍山祥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安置房项目部、王亮欠钢材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付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由原告王林付负担。审 判 长 雷震审 判 员 墨力代理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