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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执字第06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前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锋,卞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06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前锋,男,1968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卞祖文,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王前锋与卞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泰姜顾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令卞祖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前锋借款本息107000元和其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卞祖文届期未自觉履行,2013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前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卞祖文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及时自觉履行。同年6月9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由被执行人自2013年7月起分期偿还。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但其声明,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偿还债务,将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而协议的履行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因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姜顾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卞祖文届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前锋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网喜执行员  穆 艳执行员  尤方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林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