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正明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张正明,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章岚,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吕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明诉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正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