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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淑贞与简春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贞,简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贞,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简春雷,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阳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简春雷在银行的存款61131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