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淑贞与简春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贞,简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贞,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简春雷,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阳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简春雷在银行的存款61131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