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领取有结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拜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