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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菁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菁,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914号原告刘菁,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智生,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菁诉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旭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五万元,并提供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旭在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五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