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顾守群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守群,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43号原告顾守群。委托代理人姜爱喜,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东,主任。原告顾守群不服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公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16日,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审 判 员 汪洪祥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