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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宋丽钦与赵珲、吴荔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丽钦;赵珲;吴荔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宋丽钦,女,汉族,教师,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赵珲,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吴荔贤(系被告赵珲之妻),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宋丽钦与被告赵珲、吴荔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丽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珲、吴荔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宋丽钦诉称:被告赵珲拖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72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吴荔贤系被告赵珲之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赵珲、吴荔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珲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宋丽钦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赵珲住莆田市城厢区(地址),身份号码,于2013年12月13号向宋丽钦借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每月按2%利息计算,还款期限叁个月至2014年2月13日止。借款人:赵珲。2013、12、13”。之后因被告未还款,致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吴荔贤系被告赵珲之妻,该债务系在被告吴荔贤与被告赵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宋丽钦提供的《借条》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珲拖欠原告宋丽钦借款本金人民币72万元及相应利息,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宋丽钦请求被告赵珲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支付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依据,按有关规定,被告赵珲应支付该款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债务系在被告吴荔贤与被告赵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荔贤应与被告赵珲共同偿还该债务。被告赵珲、吴荔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珲、吴荔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丽钦借款本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由被告赵珲、吴荔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国珍代理审判员  黄 凤人民陪审员  谢金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