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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陶某某、许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汪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陶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许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陶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陶某某、许某某银行存款104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陶某某、许某某银行存款104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