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西崎与李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崎,李均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64号原告王西崎。被告李均明,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西崎与被告李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王西崎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