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田崇峰与王英辉、王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崇峰,王英辉,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田崇峰,农民。被告:王英辉,农民。被告:王文乾,农民。被告:王连中,农民。被告:马明振,农民。原告田崇峰与被告王英辉、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英辉、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日,被告王英辉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用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5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王英辉、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王英辉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用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5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及被告的身份信息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英辉向原告田崇峰借款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为借款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保证期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英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田崇峰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王文乾、王连中、马明振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以向债务人王英辉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英辉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应增付10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公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