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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五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44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白吉锋审判员  贾喜周审判员  董文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雪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