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顾献忠与门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1)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献忠,xxx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三行初字第13号原告顾献忠。被告xxx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xxx。原告顾献忠不服被告xxx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献忠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又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献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顾献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李明先人民陪审员 邵伟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咪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