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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原县支行与四川阿坝耗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原县支行,四川阿坝耗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大邑西岭国家森林公园,四川雅克耗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阳嘎中街北段4号。负责人更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敬,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四川阿坝耗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白河街3号。法定代表人谢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邑西岭国家森林公园,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东镇东濠沟*号。法定代表人覃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雅克耗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46号4楼。法定代表人谢瑜,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阿坝耗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大邑西岭国家森林公园、四川雅克耗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3)川执字第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阿坝耗牛产业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大邑西岭国家森林公园、四川雅克耗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咏蜀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