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孙玲、胡光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振杰,孙玲,胡光山,李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杰,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个体户,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玲,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利辛县人,市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光山,男,1940年10月出生,汉族,利辛县人,退休干部,住利辛县。委托代理���:施永红,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李子健,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利辛县。原审原告胡光山与原审被告孙玲、李振杰、李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4日作出(2000)利民初字第39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振杰不服,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后,提请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抗诉,该院经审查后于2008年11月24日以亳检民抗字[2008]第6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亳民抗字第47号民事裁定,指令利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利民一再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振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再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颜四新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