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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33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钟昌国,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