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廖家辉。委托代理人:章晓晓。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委托代理人: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素素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