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殷美永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美永,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殷美永,馆陶县金凤市场个体商户。被告张霞,个体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美永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美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美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美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殷美永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