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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殷美永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美永,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殷美永,馆陶县金凤市场个体商户。被告张霞,个体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美永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美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美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美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殷美永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