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阮成东诉被告周小娃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阮成东,男。被告:周小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东诉被告周小娃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成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阮成东负担。审判员 鲁 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