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宁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至9月28日,梁某(已判)在瑞安市莘塍街道董四村榕树边道坦内摆设赌窝,召集饶某、匡某甲、蔡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以庄家赢取额百分之三的比例抽取头薪,并雇佣被告人宁某及卢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取头薪。至2012年9月28日上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放在卢某处的头薪1700元,该赌场共抽取头薪1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宁某于2012年9月22日至27日在赌场内负责抽取头薪,非法获利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于2013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卢某、饶某、匡某甲、匡某乙、蔡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邦建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