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连根与江门市新会区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连根,江门市新会区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连根,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吕瑶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嘉仪、林炳均。再审申请人李连根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连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震东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瑞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