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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林中居,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刘某已支付给原告陈某六万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