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玲飞与徐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玲飞,徐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谢玲飞,农民。被执行人:徐轶,职工。谢玲飞与徐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玲飞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轶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玲飞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3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