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新江与崔士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江,崔士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赵新江,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士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江与被告崔士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江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栓平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