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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新江与崔士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江,崔士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赵新江,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士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江与被告崔士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江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栓平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