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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姚华与应志傲、慈溪市华路汽车配件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应志傲,慈溪市华路汽车配件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姚华,农民。被告:应志傲,成年。被告:慈溪市华路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负责人:嵇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与被告应志傲、慈溪市华路汽车配件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姚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芳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