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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常某甲诉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常某甲,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乙,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原告常某甲诉被告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庆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旭,被告常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甲诉称,原、被告2011年农历二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七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告现未怀孕。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与原告发生争吵,经人多次劝解,被告一再承诺不再喝酒,但一直改不了,致原告无法忍受这种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常某乙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同生活在一个村,双方对对方家庭都非常了解,原告提出离婚,系其母亲造成的,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且为结婚给被告造成了生活困难,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9200元。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内容,结合本案案情,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应予离婚。婚后被告经常喝酒,喝了酒就发酒疯,在生活上一分钱也不给原告,被告曾承诺不再喝酒,但说了不算,被告不会过日子。没有证据提交。针对该争议焦点,被告主张,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因工作需要,领导要求喝酒,又不是不会,回家后,原告一闻到酒味就跟被告闹。双方从一接触,原告就知道被告爱喝酒。婚后被告挣得钱也都由原告保存。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没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农历二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农历七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告现未怀孕。原、被告均系再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坚持离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执意离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