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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聂玳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玳云,李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聂玳云,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东明,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聂玳云与被执行人李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东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聂玳云案件款人民币5423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