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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