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