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行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启增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启增,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267号原告郭启增,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号。法定代表人郭亮,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进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启增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启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启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启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武 楠代理审判员 付光强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