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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陈倩与姜平、周寿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姜平,周寿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陈倩。委托代理人:许昕。被告:姜平。被告:周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诉被告姜平、周寿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倩以原告希望与两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倩撤回对被告姜平、周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8元,减半收取12344元,由原告陈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