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4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汪亚楠与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楠,陈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696号原告汪亚楠,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人.被告陈辰,女,28岁,汉族,籍贯不详。原告汪亚楠诉被告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双林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被告陈辰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3年4月至6月分两次还款共计6000元后,再无偿还过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辰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借条一支,用以证明被告陈辰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汪亚楠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已还6000元,尚欠54000元。被告陈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7月被告陈辰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被告陈辰向原告偿还过6000元。现被告陈辰尚欠原告汪亚楠借款540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陈辰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上述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还借款本金5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亚楠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陈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