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雷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