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泗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泗宴,李舜俊,胶南市天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高泗宴。委托代理人:李霞,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李舜俊。被执行人:胶南市天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龙江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泗宴与被执行人李舜俊、胶南市天海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9197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兆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