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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08号���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陈烈本院在审理(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陈丕芳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