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戴鸿斌与吉林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爽、戴鸿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鸿斌,吉林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爽,戴鸿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戴鸿斌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法定代表人:郑智被告李爽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鸿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鸿斌诉被告吉林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爽、戴鸿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鸿斌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鸿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鸿斌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戴鸿斌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