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希敏与郑士调、汤秧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敏,郑士调,汤秧飞,郑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578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敏。被执行人郑士调。被执行人汤秧飞。被执行人郑桂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0045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士调、汤秧飞、郑桂莲归还申请人刘希敏人民币458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5,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7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士调、汤秧飞、郑桂莲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