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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运杰与郭英明、张士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杰,郭英明,张士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杰,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郭英明,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士兰,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运杰与被执行人郭英明、张士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运杰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郭英明、张士兰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运杰人民币413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6元,已付446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