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罗耿宏与洪玲娜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耿宏,洪玲娜,陈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罗耿宏,男,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被告洪玲娜,女,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被告陈鑫,男,汉族,住漳州市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耿宏与被告洪玲娜、被告陈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