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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3-1050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霞,李建平,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霞。被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彭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平、彭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平、彭飞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平、彭飞的存款、收入285142.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