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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强花、丁培哲与周小军、白斌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花,丁培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花,女。申请执行人丁培哲,男。委托代理人张万灵,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委托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本院在执行李强花、丁培哲与周小军、白斌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22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户上支付了该案赔偿款,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万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杜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