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三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新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焦作新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三初字第00155号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樊海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旗林,公司员工。被告焦作新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国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生,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新区宁郭镇马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建筑质量鉴定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宋晓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继霞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