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民终裁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青平与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平,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小屈庄幸福花苑B座4-102。法定代表人张会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青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双柳树村北。上诉人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本案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是建工合同纠纷;高青平起诉债权本案上诉人应为唯一的被告,河北凯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开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开平区紫荆花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高青平。高青平与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青平约定由上诉人唐山四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高青平支付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高青平的工程款,但上诉人称没有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书,即针对被上诉人高青平来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于一种未确定状态,高青平无法直接实现债权转让之利益,故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一审被告。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在河北省滦南县,河北省滦南县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