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魏与陆佳乐、陆朝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魏,陆佳乐,陆朝阳,黄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黄魏,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晓光(系特别授权),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佳乐,男,199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陆朝阳,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黄月琴,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魏与被告陆佳乐、陆朝阳、黄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