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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陈明与刘长虎、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刘长虎,刘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陈明。被告:刘长虎。被告:刘国栋。原告陈明诉被告刘长虎、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长虎、刘国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起诉称,被告刘长虎于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刘国栋自愿担保。被告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还款15万元。剩余借款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影响。请依法判令被告刘长虎偿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利息、违约赔偿金和诉讼费用,被告刘国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长虎、刘国栋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刘长虎于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二○一二年十月十日,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如果刘长虎违反本合同或到期不能如数归还借款,除补交逾期利息、综合费用外,刘长虎应向原告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金。被告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还款15万元。被告刘国栋为上述款项提供了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本院认为,被告刘长虎欠原告陈明15万元,由其亲笔书写的抵押借款合同为证。原告陈明与被告刘长虎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刘长虎拒不偿还,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刘长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按照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刘国栋对该笔欠款提供了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长虎偿还原告陈明借款15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自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计算至该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刘国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长虎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长虎、刘国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