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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与杨陵区揉谷镇陵东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杨陵区揉谷镇陵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杨陵区揉谷镇陵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陵区揉谷镇陵东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凌某某瓜菜种苗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怡 微信公众号“”